一、定金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
定金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保證金沒有雙倍返還的性質。
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并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稉7ā返?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稉7ń忉尅返?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于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盡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梢约s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范圍僅限于合同之債,而不適用于其他債的擔?;蛘咦鳛榉磽?。而且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后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二、訂金
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被廣泛的采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訂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當事人交納的金錢,不具有擔保的功能,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收受訂金的一方即使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一般情況下,訂金作為預付款,它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訂金數額應當在合同總價的5‰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后,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